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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樓一與《按摩院條例》

最近我們接到有關一樓一被控「無牌經營按摩院」的個案,姊妹堅持自己是一樓一,只可以說是「樓上骨」,不是按摩院,認為單位內的安全套和潤滑劑足以證明她是準備提供性服務的一樓一性工作者。
 
姊妹們千萬不要主觀地自行詮釋法律,以為在一樓一單位內提供「樓上骨」服務屬萬無一失,不需要面對法律風險。事實上,一樓一性工作者在獨立私人單位內進行性交易並不違法,但當在單位內為異性顧客提供全身按摩服務,該單位就有機會被理解為受《按摩院條例》規管的「按摩院」而非僅屬「一樓一」,當中按摩床、毛巾、按摩油等都可以成為「無牌經營按摩院」的佐證。
 
根據《按摩院條例》:
 
全身按摩 -- 指為任何人提供的按摩服務或治療,按摩範圍為該人在肩部以下至膝部以上的身體部分(包括或不包括手臂)。
 
按摩院 -- 指用作或擬用作或表達為正用作接待或治療需要按摩或其他類似服務或治療的人的地方。
 
簡單而言,在香港必須領有按摩院牌照才可為異性顧客提供全身按摩服務,否則初犯最高刑罰為罰款5萬元及監禁6個月,第二次或其後再被定罪,可處罰款10萬元及監禁2年。姊妹們開工前請作好相關準備,避免誤墮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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